雅言之体
雅言者,豫言源文之书法也(提案〇〇〇二六、〇〇〇二七,兼〇〇〇二四之首支或有);编译器、格式之器与诸工具皆依雅言析之印之。析先得具体语法之树,展及其后诸阶见词法与语法。
一、书法
| 构造 | 书法 |
|---|---|
| 函数类型 | 化「数」为「文」 |
| 多参函数类型 | 化「甲」又化「乙」为「丙」 |
| 带签之参类 | 化「起」曰「数」为…… |
| 可省之参 | 化「宽」曰「数」可阙为…… |
| 依值之参 | 化「长」属「数」为…… |
| 带签之依值之参 | 化「起」曰「长」属「数」为…… |
| 隐类之参 | 凡「甲」又凡「乙」而…… |
| 隐值之参 | 凡「长」属「数」而…… |
| 匿名之函 | 得「甲」又得「乙」而 体 |
| 带类之匿名之函 | 得「项」属「数」而 体 |
| 带签之匿名之函 | 得「起」曰「甲」而 体 |
| 带签又带类之匿名之函 | 得「起」曰「甲」属「数」而 体 |
| 带默认值之参 | 得「宽」曰「宽值」阙则「二六」而 体 |
| 隐匿名之函 | 设「甲」又设「乙」而 体 |
| 局部之名 | 令「甲」为 值 而 体 |
| 局部之递归 | 复令「名」属 类 即 值 而 体 |
| 带签之调用 | 「截取」于「起」曰「零」 |
| 类之实参 | 「遍」以「数」又以「文」 |
| 类之标 | 「零点二五」属「小数」 |
| 先后 | 甲 而后 乙 |
| 鉴之支 | 鉴「值」而或有 模式 则 甲 或有 模式 则 乙 |
| 签名、构造器 | 类以化、凡始者 「名」乃化……者也、「枝」立化……者也,余书 ……也 |
| 算与较 | 「甲」加「乙」(减、乘、除以、大于、小于、等于、不等于同) |
| 非 | 非「甲」 |
| 串之相接 | 甲 接 乙 |
导入、定义 「名」者 值 也、类之别名 「名」即 类 也、条件 若……则……否则……、调用之 于、且、或、与、合、中、之、列、组值、组类、构造之书、注、数、卦码 卦曰「名」(见词法与语法词三)与串之书,见词法与语法。
第二以下之参以“又X”接:类中 又化、又凡,匿名之函中 又得、又设,类之实参 又以。“又X”与所当之“为”“而”同义,惟右须同类之构:化「甲」又化「乙」为「丙」 与 化「甲」为化「乙」为「丙」 同树,印则恒书前者。
签名与构造器加“者”否,惟视类之首字:以化、凡始(函类或隐参之类,不在括中)则以“者也”收,否则以“也”收;收误则报。组类之项同之。
算较之中缀,前缀调用之简也:「甲」加「乙」 即 「加」于「甲」于「乙」,依域寻名「加」,惟视其形,不视其类;非「甲」 即 「非」于「甲」。限定之名(如 「分厘」之「加」)仍书前缀之调。
二、析
析者以操作符之表驱之(移位规约,见词法与语法),其表为雅言符集(库/章句/译料/算符/本算符/雅言符集。豫)并内建之符,规约之系见关系表。另有数约:
- 依值之参与类之标。
化「长」属「数」为……读为依值之参。化、曰之后之类若为无括之类标,此读作废;欲以类标为定义域,书于括中:化(「甲」属「乙」)为……。 - “又X”之约。
化〇又〇、凡〇又〇、得〇又〇、设〇又〇之右项(去注之后)须同类之构,〇又以〇之左项须以类之实参终之调用,否则此读作废。 - 者也。 签名与构造器之类以化、凡始者须书“者也”,否则须书“也”,书误即报。
- 可省之参必带签。
化 类 可阙为……报误,示书化「标签」曰 类 可阙为……。
造表之时,诸类关键之辞已算好而拆为字(库/章句/译料/算符/操作符表。豫)。析时并出义标:乃、立、者也之属为结构之符,化、为、又、凡、曰、属、以之属为类之符,得、而、令、复令、设、鉴、或有、若之属为控制之符,语言服务之著色与悬停依之。
三、印
印器在 库/章句/分职/文体/雅言/。一式能平铺于今行则平铺,不能则依形分行;括号原样印之,所需而原树所无之括,印器补之。书法之则数条:
- 调用
「加」之属恰有二无签之显实参、首无注者,印为中缀;调用「非」恰有一者,印为前缀非。 - 函类之链分行,则每节一行,第二节起以
又始,末行以为始;签名之“者也”紧接链之末行。隐参之后接他类者,而留于行尾。 - 匿名之函之首不能容于一行,则每首一行,同类相接者以
又始;而恒留行尾,函体另起一行。局部之名、局部之递归,其值后之而亦留于值之末行之尾。 - 局部之递归之值为匿名之函者,
即另起一行深一层,函体再深一层。 而后所连之式各占一行,而后留于行尾。- 括号中独书之支串(析为无对象、惟含支之模式匹配之节,或单是一支)每支一行,不书
鉴与对象。
四、核
库/译场/测试/雅言打印。测试。豫:样例依雅言析之、印之、复析之,二树须同(括号不比),所印与所期逐字同,再印不变。- 格式之检(
./格式检查。林檎。豫行,见源码格式化之包说明)于每文依雅言析、印、复析而核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