决疑第四
赋曰
事至于前,途分于野:左则登山,右则涉水;晴则张盖,雨则具蓑。未察而动,力虽多而功或反;既审其势,令乃得中。程序之决,寄于一爻。阳者可行,阴者当止;比较生爻,爻驱两途。若 开其门,则 承其是,否则 备其非。三辞相衔,非徒发号,实各还一值也。
夫爻虽二,其用无穷。或以 且 合二验,必两阳而后阳;或以 或 容二途,有一阳即可;或以 非 反其象,使晦者明而明者晦。少阴少阳,推而至于百策;一问一答,积而成于群智。
解章
豫言之布尔,名曰 「爻」;真曰 「阳」,假曰 「阴」。整数相较,有 「等于」、「大于」、「小于」 诸术,所返皆爻也。
条件者,亦表达式也,式曰:
若「条件」则「真值」否则「假值」
二枝皆须得与上下文相容之类。今取二数之大者:
「较大者」乃化「数」又化「数」为「数」者也。
「较大者」者得「甲」又得「乙」而
若「甲」大于「乙」则「甲」否则「乙」
也。
全篇曰:
寻观「豫章」之书。
「较大者」乃化「数」又化「数」为「数」者也。
「较大者」者得「甲」又得「乙」而
若「甲」大于「乙」则「甲」否则「乙」
也。
「书」于(「述数」于(「较大者」于「八」于「一三」))。
其出十三。同例见决疑。脚本。豫。
合爻
合爻之辞有二,反爻之函有一:
「甲爻」且「乙爻」
「甲爻」或「乙爻」
「非」于「甲爻」
且、或先求左条:且之左阴、或之左阳,其果已定,不复求右;故右可置惟左成乃安之算,如先验除数非零而后取余。或松于且;与于诸符连用,则各括其条。标准库亦有同名常函「且」「或」,先求二参,可为值而授他函。
欲验一数严在一与十之间,可曰:
(「大于」于「数」于「一」)且(「小于」于「数」于「一零」)
条件可相嵌,然重门叠户则文脉易晦。若分枝本因数据之形,如或无或有,宜用第六篇之 鉴;盖鉴不惟决其形,兼可取其中所载也。
试策
定义 「绝对值」:输入非负则返其身,负则以 「减」于「零」于「数」 反之。若复分“等零”“大于零”二枝,试问其所返之类可异乎?当先观类型之契而答之。